企业咨询人:公司原有5套甲醛生产线,每套甲醛生产线各有一套尾气处理设施,即尾气焚烧炉(编号1-5号),燃烧尾气,产生蒸汽。为了更好处理尾气,提高蒸汽利用量。公司决定将甲醛生产1-4线尾气集中处理,改建一台12T/h广西蒸汽锅炉(6号)及配套设施,包括尾气燃烧器、蒸汽锅炉、节能器、尾气预热器、空气预热器、风机等设备设施。改建后的12T/h锅炉,将集中处理甲醛生产线1-4线的尾气,1-4线尾气通过管道集中送入蒸汽锅炉燃烧,产生蒸汽供生产用。如果遇到检修,就停用锅炉(6号),启用旧的焚烧炉(1-3号)处理1-3号生产线,4号生产线停止。5号生产线新增一套尾气处理设施,原有一个排放口,现为两个排放口。排放口均为主要排放口
问题一:关于新锅炉(6号)建设,请问是否需要重新环评?是做报告表还是备案?
问题二:(1)在排污许可证核发中,新锅炉的增加,是属于重新申请吗?(2)主要排放口要计算排放量,新锅炉的增加因为是收集原1-4号生产线尾气,请问该公司主要排放口排放量是否可以增加,还是说保持原来不变?(3)在排污许可证中,是否可以表示出一备一用尾气处理情况,排放口自行监测问题,是否把所有排放口都放进自行监测里面?
咨询人您好!根据您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:
(1)项目新增改建的锅炉属于“建设内容不涉及主体工程的改建、扩建项目”,其环境影响评价类别按照改建、扩建的工程内容确定。环评类别参照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(2021年版)第“四十一、电力、热力生产和供应业”中“91热力生产和供应工程(包括建设单位自建自用的供热工程)”的“燃煤、燃油锅炉总容量65吨/小时(45.5兆瓦)及以下的;天然气锅炉总容量1吨/小时(0.7兆瓦)以上的;使用其他高污染燃料的”的管理,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。
(2)新增锅炉需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,主要排放口排放量按照环评及核发技术规范从严执行,排放口自行监测按照指南要求执行。